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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审查调查报告需注意哪六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13 10:00

审查调查报告是审查调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审查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撰写好审查调查报告谈几点认识。

党纪国法要分开。报告要充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基本原则,可将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按先后顺序分为“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嫌犯罪问题”三大部分,其中“违反党的纪律”中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单列,放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以突出强调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各级党组织对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为职务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问题”按照涉嫌的罪名分别列举。

事实情节要清楚。围绕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违纪违法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结果以及是否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情节。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①问题概括法。对一人犯不同性质错误,可用概括性的语言进行分类,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加以叙述。②顺序叙述法。对一人或多人连续多次犯同一性质错误,可按照违纪违法的时间顺序来叙述。③人员定位法。对多人犯同一性质错误、多人犯不同性质错误,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违法中的地位和责任,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逐一加以叙述,重点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违法事实。应注意的是,拟认定的事实不得超出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事实。

证据材料要全面。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既包括查实的证据,也包括查否的证据。①查实的证据。针对认定的每一个违纪违法事实,在后面要列明主要证据情况,“以上事实,有×××谈话(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物证证实,×××本人亦予承认,并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写‘属实’的意见。”②查否及其他证据。可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写明,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对被审查调查人有利的证据,如自首、立功等情节,也要如实客观描述。

定性量纪要精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简明扼要地明确其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为精准量纪奠定基础。①问题定性要准确。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情节,围绕违纪违法的构成要件,对每个问题的性质进行界定,认定其构成何种性质的错误。②相关处分要匹配。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时间、造成后果、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因公因私、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并结合大背景、大环境及政策因素进行量纪,防止畸轻畸重,做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处理建议要明确。根据定性量纪的结果,依规依纪依法提出恰当、具体和明确的处理建议。注意几点:①相关待遇的处理。根据其问题情节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写明按照规定给予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以及相关职务职级。②多重身份的处理。对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职务的公职人员,要根据其应当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种类,建议相关党组织、人大、政协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给予其身份资格变化的相应处理措施。③涉案款物的处理。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规定适用要准确。对违纪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条文的,要区分不同情形适用相关规定,应注意把握好两个原则。①从新原则。对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新规定”)实施后发生的行为,一律适用新规定。开始于新规定实施之前,持续或者继续到新规定实施以后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新规定,但要引用之前的相关规定。②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新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只有新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法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规定。

(作者张剑峰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