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细刻村社干部处分执行“度量衡”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王汝娜 吴泽毅 发布时间:2022-11-16 10:52
“按规定,罗某某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从留置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各项薪酬。”近日,西林县古障镇党委根据《西林县村社干部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对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罗某某,规范有序地执行处理决定。
为切实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工作的规范性,百色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联合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村社干部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工作制度,从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处分(处理)执行规则等方面,统一和明确了本辖区内村社干部受处分(处理)后的执行工作标准。
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工作制度明确村社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受相应措施以及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不同组织处理的薪酬扣减比例范围和扣减规则,可执行薪酬包括绩效考核奖励和工资等,适用范围涵盖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两委”干部等人员。如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按当年度应发绩效考核奖励5%—50%比例扣减;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全额扣减其当年度应发绩效考核奖励总额;被行政拘留、采取留置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停发各项薪酬,经有关机关认定不应受到处分(处理)、其他处罚或不构成犯罪的,各项薪酬可予以补发等。工作制度出台以来,该市共对15名受处分、处理村社干部执行薪酬扣减。
“以前的村干部不做事或者做错事,处理了也不痛不痒,现在要扣罚工资绩效,大家肯定记住教训。”乐业县同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介绍,为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落实,该县加强宣传力度,让村社干部了解、理解该政策,增强规范用权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让制度一同发力,打通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最后一公里”。
“我们将强化监督检查,对处分处理执行‘打折扣’‘打白条’问题严肃追责问责,不断健全完整、科学、规范的处分处理执行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百色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百色市纪委监委 王汝娜 吴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