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③ 推动派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06 09:56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其中,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坚持系统观念,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确定了派驻机构改革的路线图。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2021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推动“四项监督”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2022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等内容。
作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规则》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在一体规范方面,第二章“组织设置”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第五章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等作出系统规范,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通报、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具体程序。
同时,在把握共性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派驻机构实际,区别个性。如,第19条明确,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第21条规定,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在附则部分,特别强调,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履职程序、严格审批权限,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规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严格审批权限,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开宗明义,规定“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此基础之上聚焦主责主业,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8项具体职责。
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则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做到懂程序、讲程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则》专列第五章“履职程序”,对派驻机构工作流程进行细化规范。其中,第37条至第43条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7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规则》特别强调在履职过程中严格审批权限。如第38条规定,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体现对派驻机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管理监督约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规则》第六章“管理监督”,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素质能力。《规则》第45条明确,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规则》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使其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则》第48条规定,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规则》第49条规定,派驻机构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规则》还强调,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治“灯下黑”。(吕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