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要闻

主动投案就应彻底坦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12-01 09:20

主动投案是组织上给违纪干部坦白从宽的机会,本该珍惜把握。但现实中,却有人主动投案还打埋伏、搞保留,试图蒙混过关。比如,四川仁寿某乡民政办主任主动到县纪委监委说明问题,开始时只承认了贪墨低保金10余万元,后来又“挤”出70万元。在办案人员的审查下,这名“糊涂”干部最终交代了20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主动投案还不主动交代的下场,只能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直接来看,这种人都属于典型的“聪明反被聪明误”。之所以会选择主动投案,无非是耳听有风声、心里不踏实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肯定都是自己有问题,甚至是组织上已经掌握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线索。当机立断、赶紧投案,应当说是明智之选,把主动权留下来。但是,投案过程中又在反复计算得失,试图和组织上兜圈子、打埋伏,妄图多给自己留点“实惠”,还能多少占到些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便宜”。

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日臻成熟的当下,可能在当事人主动投案前,组织便已经掌握了一些问题线索或证据。更何况,其主动交代的部分情况还会与其他线索进一步形成证据链。上述案件中,办案人员正是通过对涉案人员交代的“一卡通”顺藤摸瓜,查出来大笔被冒领的截留资金。如当事人事后感叹“纸终究包不住火啊”,面对越来越高质量的案件审查调查,任何形式的隐瞒、欺骗、干扰都是痴心妄想。

深入分析,避重就轻的交代,拿假问题、假线索虚晃一枪,不仅是侥幸和保留,更是对组织的不忠诚、不老实。道理很简单,既然投案就要把一切说清楚,说实话、讲实情,真心诚意交给组织来审查、评判。对于监督执纪者来讲,一方面,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注意工作方法,积极引导投案者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释放出主动交代、主动挽回损失就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信号,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洪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