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成为资产奴隶的国企高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12 09:21
雨淅淅沥沥,林志宏不时抬起头,望着厦门市第二看守所铁窗外阴沉的天空。自2018年11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留置以来,林志宏的心情犹如这沉闷的雨天,他明白,对自己而言,享受自由已是过去式。
2020年6月19日,林志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材料显示,林志宏在担任厦门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发地产”)厦门事业部原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受贿3000余万元。
在建发地产工作20余年,林志宏的个人资产快速增长,远超大多数同龄人,他曾自诩“商界成功人士”。然而,他私欲不断膨胀,党性修养弱化、法纪观念淡化、角色定位模糊、公私界限混淆,结果导致物质欲望得到了暂时满足,精神世界却逐渐荒芜。
欲壑难填 一切向钱看的观念根深蒂固
1996年,23岁的林志宏从同济大学工程管理专业毕业后入职建发集团,一直从事房地产工作。凭着专业优势,他很快从普通员工走上领导岗位,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建发地产福州事业部、厦门事业部、上海事业部等重要部门及建发地产多家下属公司的一把手,在厦门房地产界小有名气。
然而,定时炸弹早在林志宏入职时就已埋下。“加入公司的时候,当时就想着赚钱,总觉得‘经营者没有利润是可耻的’。”在悔过材料中,林志宏这样反思。
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林志宏个人资产也在高速增长。“参加工作才三年,就买了90平米的房子,过了四五年买了210平米的楼中楼,过了三四年又买了270平米的海景大平层,后来又买了370平米的奢装大豪宅。”
在公与私的天平上,林志宏更关注自家的财富“增值”,他把房产、现金、债券等资产做成家庭资产情况变化表,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算算账:“这次是3000万元,希望一年之后变成5000万元。等这个数字到了之后,我又希望资产变成8000万元。”其实,林志宏的工资收入已相当可观,但他这山望着那山高,总和资产更多的人攀比。
2008年2月,林志宏上任建发地产厦门事业部总经理。刚上任不久,从事配电业务的陈某便通过同事认识了他。交往熟识后,陈某告诉林志宏想参与某项目的配电设备招投标,希望林志宏帮忙。“该工程是建发地产直接招标的,我交代下属配合,让陈某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投标,后来他也中标了。”林志宏轻松帮助就帮助陈某成功中标,还热心地帮助陈某与施工总包单位牵线搭桥,帮他拿到不少配电业务。
“他承诺,会拿出利润的30%作为感谢费给我。”这驱使林志宏在后来多个代建项目中帮助陈某获取配电业务。
2010年的一天,陈某来到林志宏办公室,将相关项目的利润情况如实向林志宏“汇报”,当中按约定给林志宏的“感谢费”有500多万元。之后的几年里,林志宏并没有急着兑现“感谢费”,直到2014年公司启动薪酬制度大改革。“一改革,我的收入锐减。我非常难受,就想着可不可以有其他途径来弥补损失。”收入的减少让林志宏寝食难安,唯有弥补损失才能填补他空虚的内心。于是,他很自然地想到了陈某承诺的那笔钱。
但林志宏没有直接找陈某要钱,而是耍了个自以为高明的“障眼法”。2014年年底,林志宏让陈某转账300万元,给从事金融投资的朋友刘某炒股。一段时间后,这笔投资获利100余万元。2015年4月,陈某又汇了80万余元给刘某,与之前的账户余额凑成50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林志宏和陈某约定,上述500万元的本金及收益,他俩各占一半。2016年下半年,林志宏又拉着陈某一同投资股指期货,并由陈某为他出资275万元本金。就这样,林志宏以和陈某合作炒股、炒期货的名义,让陈某兑现了承诺,共计收受“感谢费”525万元。
“长久以来,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在我的脑海根深蒂固。在生活中,好像所有一切都可以用钱来衡量,眼中只有经济上的成功。”对资产增值的过度追求,严重扭曲了林志宏的价值观,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早被他抛到了脑后。
角色错位 行使公权掺杂私念收受巨款
“我走向犯罪之路,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把握好和乙方的交往界限。他们把大量的精力花在我身上,慢慢地,我身边的朋友、兄弟大多数都是乙方的人。”林志宏坦言,在乙方的前呼后拥下,他的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
“我认为,工程给其他人做不如给朋友做,自然会在合适的机会或创造机会为乙方朋友说好话。”亲而不清,让林志宏在行使公权时总是掺杂私念,也为林志宏和身为项目乙方代表的林某、中间人傅某沆瀣一气收受巨款埋下了伏笔。
傅某是包工头,早些年因承揽建发地产的外墙砖、石材等项目和林志宏熟识。“我跟他比较聊得来,他家里又发生了一些变故,我比较同情他。”林志宏说,因为各种原因他和傅某私交甚密,经常一起吃饭打牌。林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原副总经理,熟识傅某,且早先也认识林志宏。后来,因为傅某这个“中间人”的关系,林志宏和林某的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
2009年,林志宏在担任建发地产厦门事业部总经理期间,陆续负责代建某国际大厦、某金融中心、某安居工程等项目的任务。据林志宏交代,2009年,傅某和林某找到他,表达了林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想承建某国际大厦、某金融中心主体工程的愿望。“他们公司很有实力,我当时表示可以合作。”林志宏说,后来他安排下属和该建筑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了对接,并实地考察了该建筑公司位于武汉、深圳等地的钢结构生产基地。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在某国际大厦、某金融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林志宏和林某、傅某分别就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等问题进行了商议。后来,林志宏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倾向性条款,并通过傅某将相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提前透露给林某。林某据此物色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围标。2012年,林志宏在负责代建某安居工程的时候又依葫芦画瓢,通过在招标条件中设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林某所在公司的中标率。最终,林某所在公司顺利承揽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
林志宏之所以“不辞辛劳”,其实是在打自己的“小算盘”。据傅某交代,在商量招投标的过程中,林志宏提出如果林某公司顺利中标,叫林某一方拿点“中间费”出来。“我当时想要这个钱,就答应林志宏了。”傅某作为“中间人”,将林志宏有关“中间费”的意思告诉了林某。后来在林某等人的操作下,三个项目的“中间费”定在2500万元。
“一方面,我同情傅某想帮他;另一方面我觉得他做人讲义气,会给我留一份。”对于这笔钱,林志宏内心充满期待,但又不好直接出面向林某开口,于是“中间人”傅某成了重要的桥梁。“傅某屡次跟我说这笔钱分三份,有一份是我的。我就逐渐接受并参与了这笔钱的分配。”林某坦言,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他没能经受住考验,和林志宏、傅某平分了那2500万元。
从2011年到2016年,林某等人通过虚增项目工程款、劳务费等方式陆续将工程资金套现出来,将钱交由傅某统一保管。为了让违法犯罪行为看起来更“合理”些,傅某先后使用了多个朋友、亲戚的账户接收这些钱,之后再让有关人员将大笔资金少量、多次地转给他。资金陆续到位后,林志宏、林某或授意傅某或相互协商,将上述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基金、炒股票期货等营利性活动。
自欺欺人 表面讲“原则”难掩内心贪婪
不论是收受陈某的500余万元,还是与林某、傅某共同受贿2500万元,林志宏均没有直接将钱装入自己的腰包,而是采取委托理财的办法“间接”获益。“一直以来,我都是以钱在傅某那里,我没有实际拿到手为借口骗自己。”林志宏以为,他没有直接拿钱,且投资理财他也有付出劳动,将账户资金往来解释为朋友之间的投资分红能够自圆其说。殊不知,他的做法是权钱交易的典型表现。
表面上看,林志宏似乎是个讲“原则”的人。除了少数关系特殊的项目乙方,一般人的钱、物,他大多采取拒收、退还或上缴的态度。但只要林志宏认为时机成熟、收钱比较“安全”时,他的“原则”便大打折扣。
2014年初,林志宏上任建发地产上海事业部总经理。在销售上海某商铺时,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陆某找到林志宏,希望能包销上述商铺。林志宏答应了陆某,并在资金往来、物业改造等方面尽量支持陆某。当年底,相关商铺大部分顺利卖出,陆某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得了丰厚利润。
2015年7月,陆某和林志宏聊天时提到,他给林志宏准备了100万元“感谢费”。“他说钱都准备好了,放在家里占地方。”林志宏当场拒绝了这笔钱,但抛下了一句话:“现在美元比较强势,换成美元就不占地方了,还可以避免贬值。”
陆某听懂了林志宏的弦外之音。十几天后,陆某背了一个双肩包,约林志宏见面,说上次的100万元已换成了15.7万美元,都装在包里。林志宏看了看包里的美元,拒绝了。2017年春节前,陆某来到厦门,在林志宏的家中又把上次准备的美元送他。春节过后林志宏去上海,将钱悉数归还。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陆某来厦门和林志宏见面后,将装着15.7万美金的纸袋直接放进了林志宏车上,推说要赶飞机就匆匆走了。
陆某的锲而不舍,终于“感动”了林志宏。为什么之前一直坚持不收?面对办案人员,林志宏吐露了心声:“我一直对赤裸裸送现金比较排斥,感觉这就是受贿。”可最终怎么又收下了呢?林志宏坦言,2017年10月他已从建发地产辞职,他以为这个时候已经不再是建发地产的工作人员,处于无业状态,收下陆某的钱应该是安全的。
然而,这笔钱还没有捂热,林志宏似乎听到了风声,又急着去退钱了:“他要是把送我美元的事情说出来,那我就完了,所以我找他退钱。”林志宏不仅找陆某退钱,还找多人串供,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甲方、乙方和中间人密切合作、抱团贪腐,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同时也留下了更多的定案证据。”办案人员介绍说,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林志宏等人最终选择了配合审查。
“一家三口最幸福的时光反而是住在90平方米的房子里,这样的幸福才是最真实的,后来我变成了资产的奴隶,而不是资产的主人。”尽管资产在不断增长,但林志宏的人生终究是贫瘠的。盲目攀比让他忘记了享受自己本已经拥有的幸福,盲目追求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真正的幸福反而越渐行渐远。(厦门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