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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70)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30 08:55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时处置安全事故要求。办案安全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底线,具有极端重要性。安全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政治站位不够高的问题,是纪律意识、法治意识不够强的问题。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会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尤其是发生被审查调查人死亡的严重安全事故,严重透支纪检监察机关的信用,影响审查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影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当前,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要在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把好安全关,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求放在第一位,体现在审查调查全过程、各环节,决不能出现任何纰漏。《规则》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安全责任主体更加清楚,职责更加明晰。《规则》明确了安全事故处置的工作机制,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款规定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则》明确要求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体现了一把手要抓审查调查安全的工作要求。在安全问题上,问责必须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通过严肃问责,唤醒安全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负责同志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审查调查安全,在实践中加强安全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审查调查人员责任心、预见性和判断力,提高防范安全风险能力,守住安全底线。

第三款规定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突出了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审批文书及其书面材料、驻点值班、实地检查和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对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审查调查安全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关键是强化制度刚性,做到按章办事、令行禁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排查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以堵塞漏洞,将安全文明办案各项要求落深落细落实,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种安全风险,严格把好审查调查安全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和红线,本着对党、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对监督对象、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实深细做好安全工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