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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执行力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吕佳蓉 发布时间:2024-08-15 11:44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发布省级纪委监委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提示,对省级纪委监委报备范围、报备时限、报备材料等方面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进一步规范报备工作。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及相关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

重庆市纪委监委将《规定》纳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重点内容,深刻把握有关要求,抓实抓细备案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召开全市法规工作片会、举办制度建设专题培训班、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战实训等多种形式,推动《规定》全面落实、一体贯彻。

严格执行《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贵州省纪委监委既严把关口,又同题共答,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不足逐一列出,与报备单位充分沟通、形成共识、规范实践;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点对点”反馈,精准指导抓好整改落实。对疑难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该省纪委监委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通过提请上级指导、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业人员研讨等方式,深入研究后提出处置意见。

“上半年,省纪委监委共审查规范性文件20余件,累计反馈审查意见40余条,以备案审查倒逼制度建设各环节工作整体提升。”贵州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及时总结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利用,是《规定》的明确要求。

注重发挥典型案例“活教材”作用,河南省纪委监委每年编发备案审查案例辑要,通过发布具有典型性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例,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并点出问题原因、给出依据,供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参考借鉴。

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结果转化利用,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结合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武汉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在文件名称、正文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语言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导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起草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我们发现有的报备文件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要求,《规范》中明确规定,制定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坚持便利管用,除中央和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对文件篇幅作出限制。”武汉市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说。

针对备案审查中掌握的下一级纪委监委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金华市纪委监委既刊发推介具有借鉴价值、示范意义的制度文本,也注重吸收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出台更多广泛适用的法规制度,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今年上半年,该市在吸收、整合永康、东阳两地相关制度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出台《金华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容错纠错工作操作规程(试行)》。